第 一 條:本法人組織定名為「美國加州柑縣台美商會」, 英文名稱為(TAIWA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ORANGE COUNTY)簡稱為(TCCOC), 依加州公司法組織之, 領有聯邦免稅許可在案(501C(6) NON-PROFIT ORGANIZATION)。
第 二 條:本會宗旨如下:
促進來自台灣 , 在柑縣地區本商會會員之聯誼及服務。
促進台灣及美國經濟文化交流。
提高在美台灣工商業者社會地位。
第 三 條:本會辦公室應設在柑縣區內, 地址由理事會選定。
第 四 條: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會員分為:永久會員、公司行號會員及普通會員三種。永久會員須繳付三年一次永久會員費, 享有章程明定之各項基本權利, 可行使理事選舉之選舉權, 年資滿一年者方具有理事候選資格。公司行號會員須繳付會員費, 該公司行號會員得指定一至二名代表人行使章程明定之權利義務, 其理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永久會員相同。公司行號會員代表人之異動, 得由該公司行號以書面推派並變更之。惟公司行號會員代表人當選為理事或擔任其他行政職務者, 其代表人身份若有更動, 則其所任理事或其他職務即自動喪失。普通會員須每年繳付年費一次, 其理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永久會員相同, 其他享有之章程所明定之各項基本權利義務, 與永久會員、公司行號會員相同。以上三種會員會員費金額由理事會決定。
申請加入本會為永久會員或公司行號會員者, 須有理事兩人之推薦, 並經理事會審查, 超過二分之一理事同意通過之。申請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者, 須有理事一人或普通會員兩人之推薦, 其經理事會審查, 二分之一決議通過。
本會會員應遵守及尊重本會組織章程及加州公司法之規定, 若有違規或有任何行為損及本會名譽者, 須接受理事會之議決。
會員已繳交會費, 一律不得要求中途退還。會員如不繳年費, 應視為自動退出。
第 五 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第 六 條:會員大會分年會及臨時會兩種。
年會每年召集一次。
臨時會之召開, 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 七 條:會員大會的召集, 須在開會日十五天前通知全體會員。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半數以上同意即通過。
第 八 條: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缺席時, 由理事會推選副會長一人遞補之。若副會長亦出缺時, 應由理事會重新推選主席。
第 九 條:由理事組成理事會, 並由理事選出會長及副會長, 商會會務及其他法則應以加州公司法為基準, 理事會依此法則管理商會。
第 十 條:本會設理事, 理事名額最高為廿一人。由會員及公司行號會員中選任之。
投票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至多圈選不超過核定理事名額之人數。
當場投票當場開票。
通訊及授權投票不受理。
缺席競選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長、副會長及行政人員任期:
會長任期為一年, 任期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連選得以連任一次。
副會長二人, 任期與會長相同。
理事會每年改選一次, 理事連選得連任。
理事因故不克出席理事會議, 得以委託書委任其他理事代行其職務(理事職權參見章程第三章), 惟一位理事只能代理一張授權書, 並以當次會議為限。
理事改選日期, 以每年之五月或六月為之。
理事組成理事會, 選舉正、副會長。其他之行政人員則由會長提名, 經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通過任用之。
第十二條:理事有下列情形者應立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
提出書面辭呈經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理事未履行其義務, 經理事會決議免除其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應每兩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負責行政職務之理事應每月集會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其決議事項, 除其他條款所明定者之外, 須出席理事人數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五條:理事會下, 設有專業小組委員會, 各小組推選理事一名為召集人, 得邀請本會會員參加小組委員會委員。
第十六條:本會行政部門包括會長(PRESIDENT)、副會長(VICE PRESIDENT)、秘書長(SECRETARY GENERAL)、財務長(TREASURER)。
第十七條:會長應負責召開大會及理事會, 其為大會及理事會之當然主席。會長出缺時, 由理事會推選副會長一人遞補之。若副會長亦出缺時, 應由理事會重新推選主席。
第十八條:顧問委員會
顧問委員會由卸任會長組成。
會長卸任後, 本會得聘任為名譽會長, 為終身榮譽職, 並為顧問委員會之當然成員。
顧問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 由顧問中推選。
顧問委員會主要職權如下:
輔導本會各項會務執行。
協助會長推動本會永續發展、具延續性之會務。
仲裁調停本會內部糾紛。
顧問連續二年未出席顧問委員會或理事會會議、或未繳納會費、或自動放棄者, 由理事會確認後取消其顧問資格。
顧問為當然理事, 惟不佔理事名額, 其它權利義務與理事同。
第十九條:鑒於本商會為北美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創始會員之一, 本理事會應推派現任理事至總會擔任副總會長、以及理事等要職。如現任理事當中無合適人選, 則推派一般會員參與之。
第二十條:本商會青商部之運作應遵守其委員會條規。青商部會長為本理事會之當然理事, 唯不得兼任本會其它任何行政部門職位(行政部門參見章程第十六條)。
第廿一條:本組織章程之增加或修正條文須由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同意通過後, 交由會員大會表決。會員大會二分之一表決同意通過後即刻生效。
第廿二條:本章程之修正經由2020年6月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並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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